刚到公司就收到印度那边发来的邮件,告知我司代理的印度发明专利终于收到授权通知啦。 该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历经六年半之久,在客户考虑申请之初,我司代理人就已告知客户,正常程序下,一件专利申请在印度授权需要5-8年的时间。由于综合因素的考虑,客户还是决定申请印度专利,在收到授权通知的时候,不由得松了一口气,终于没有辜负客户的信任,帮助客户成功授权,也在第一时间将此好消息告知了客户。
该专利在2012年5月7日申请的印度。
于2018年5月4日成功授权。
该专利是天津大学马新宾教授以及赵玉军教授等人研发的,该项专利发明名称
为:用于CO气相偶联合成草酸酯的规整催化剂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
进入印度国家阶段的有利因素: 1、 人口众多
2、 市场巨大
3、 迅速增长的经济(世界上发展最快的第二经济)
4、 中国在南亚最大贸易伙伴
5、 经济及科技上互补性强(例如印度在世界上是软件第一,中国是硬件第一)
6、 可以合作的领域或潜在领域很多,例如IT\\\\\\\\\\\\\\\\\\\\\\\\\\\\\\\\\\\\\\\\\\\\\\\\\\\\\\\\\\\\\\\\\\\\\\\\\\\\\\\\\\\\\\\\\\\\\\\\\\\\\\\\\\\\\\\\\\\\\\\\\\\\\\\\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经济、农业、医药、电力、电信等
7、 寻求专利保护的费用相对低廉
8、 专利主管部门处理专利案子比较有效
印度专利申请注意事项印度《专利法》第39条规定:除非对外申请专利前已先取得印度专利局核发的境外申请许可,又或已先向印度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逾六周且未收到官方其他指示,否则印度居民发明人及其受让人不得以外国为第一专利申请国。 对很多人来说,印度专利申请是较不熟悉的领域,本文简单摘录基本申请程序之外的一些特殊规定,供已经申请或计划申请印度专利的读者参考。 印度专利局2014年第1季调高多项规费,同时也发布小实体企业申请人优惠办法,惟此一优惠仅限投资额符合规定的小型企业适用,学术研究单位的申请人无法受惠,至于多国设点的跨国集团申请人,因印度主管机关并未释明法规适用方式,而未依规定缴纳正确规费、错误主张小实体资格,不仅可能造成规费损失,更可能丧失专利权,因此申请人若无法肯定本身具备小实体资格,建议缴纳大实体规费。 若印度申请案申请人非发明人,即使优先权案与印度案申请人相同,仍应出具转让文件之类的正式权利转让证明文件,若仅提交Form 5发明人宣誓书(注1)或由发明人签署Form 1申请书(注2),都不能证明相关权利确实已自发明人转手予申请人,无法真正满足此项要件。 印度专利申请人有类似美国IDS制度的揭露义务,简单说,印度《专利法》第8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可分两项:于规定期限内呈报外国对应案的基本数据及状态更新,及提供外国对应案可专利性相关核驳数据。违反规定者,印度专利局依法可不予专利或撤销原核准专利。 印度居民发明人何时可或不可将发明相关权利转让予外国实体?印度法规并未对此多加限制,但印度《专利法》第39条规定:除非对外申请专利前已先取得印度专利局核发的境外申请许可,又或已先向印度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逾六周且未收到官方其他指示,否则印度居民发明人及其受让人不得以外国为第一专利申请国。印度《专利法》第146条第2项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1条规定,每年3月31日前,专利所有权人需提交前一年所有已公告专利的专利发明商业使用报告,即使无专利投入商业使用,也需据实呈报。 印度专利局近期公告多份不同领域的审查基准,主要包括: 《传统知识及生物材料相关专利申请案处理指南》(注3); 《生物科技专利申请案审查基准》(注4); 《计算机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案审查基准》草案(注5); 《制药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案审查基准》(注6), 印度专利授权中值得注意的地方 印度,一旦某项专利被授权,专利权人就取得制造、出售、要约出售或者进口专利发明的专有权利。专利权人同样有权去限制其他人在未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制造、出售或进口其专利发明。 虽然拥有这些权利,专利权人只需承担很少的责任。这些责任也是出于维持专利的必要。 这些重要责任中的两项是:及时支付专利续展的必要费用,以及提供其专利在特定法域一直在用的证据。后者要求专利权人向当局提供一份声明,以证明其专利在某个特定法域一直在使用,这是为了确保专利所有人没有滥用垄断权利。 印度《专利法》第146条的规定要求每个专利权人或者专利被许可人向印度专利监管当局提交一份声明,证明某项专利发明一直在当地以一定商业规模在使用。27号表格必须附带有关专利在用的声明提交给印度专利局。27号表格的提交需要注意如下一些细节: 1.专利发明是否一直在用。 a. 如果专利发明没有一直在用:提供没有在用的原因以及为维持专利使用而采取的措施; b.如果专利发明在用:专利产品的数量与价值: •产品在印度制造;或者 •从印度以外其他国家进口 2.该年被授权的许可与再许可。 3.公共要求是否部分地、适当地、或者最大可能地在符合一个合理价格。 印度专利局每年都会向所有专利权人以及专利许可人发送通知,让其提交27号表格。印度专利监管当局会公布专利在当地在用的声明,以供公众查阅。 要理解该声明要求背后的法律体系,很有必要参考印度《专利法》第83条。这项规定作为专利在用的指导原则,强调专利授权背后的立法原则,并说明专利授权是为了鼓励发明,而不是阻碍创新。 前述规定部分提到,专利授权是为了鼓励发明和确保这些发明在印度得到一定商业规模的使用,并在没有无理延迟的情况下获得合乎实际的最大限度的使用,而不是让专利权人因为引进这个专利物件而获得垄断。除了其他重要的目标,这项规定也强调专利不应该妨碍对公众健康、营养的保护,而应作为提升公众利益的一个工具,特别是在对于印度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领域。 当地在用不只限于当地制造的产品,也可涵盖进口的产品。但是,专利权人必须研究过在印度制造专利发明产品的可能性。 如果专利权人没有考虑当地制造的可能性就进口,这就更有可能让强制许可得以授予。而且,如果进口产品不能证明专利已经在印度使用,这样就会让强制许可得以授予。 未能符合146条规定的要求会是严重的问题。这样会制造关于专利没有在用的推测,会招来强制许可。如果专利在取得强制许可之后没有一定商业规模的使用,就可能会被印度专利监管当局撤销。 再者,不能完成146(2)条规定下的要求也可能会让专利权人承担专利法案122规定中说明的相关责任。这项规定指明,不能提供这个信息是违法行为;违反规定者可能会被罚100万卢比(1.59万美元)。如果有人故意提供错误的信息,会被监禁最多六个月,并可能附带罚款。 德国拜耳公司诉印度Natco公司 印度将第一个强制许可授予给印度通用药物制造商Natco公司,让其可以在印度制造癌症药物Nexavar。而Nexavar的专利拥有者为德国制药公司拜耳。 Natco先向拜耳公司要求获得自愿许可,被拜耳拒绝。结果Natco就向印度专利监管当局提交了强制许可的申请。专利监管部门考虑了在印度授予强制许可的如下三个必要条件: 1. 公众对该专利药物的需要并未得到满足,因为拜耳只能为2%的患病人群提供该药物。 2. 该药物的价格过高,远远不能被划到能够合理支付的药物的范围内。 3. 再者,该专利药物并没有在印度有足够的在用历史。拜耳没有在当地制造该专利药物,也只有少量的进口,这样就无法说明该专利在当地使用。 结果,这个强制许可还是授予Natco,让其得以制造及销售Nexavar。该公司也被要求向拜耳支付一定的专利费。拜耳不服,向孟买高级法院挑战该命令,但被驳回。拜耳最后上诉至印度最高法院,但同样被驳回。 因此,印度专利监管当局有义务去监管专利,甚至在授权之后监管。而且,专利权人一定要尽力让其专利保持一直在用。一般来说,这个关于专利在用的规定对于专利权人和社会都有利。通过提供某项发明的情况,它可以为行业研发提供便利,也能提供该国专利系统的评估。对于某项发明,如果所有这些信息都公之于众,对于那些想申请专利许可并和专利权人谈判许可条款的人,就更加便利。 2017年印度专利数据概况印度专利局即将发布的年度报告将表明,在2017财年,印度专利申请数量有所下降。但近日印度工业政策和促进部(DIPP)的知识产权促进和管理中心(CIPAM)对外公布的初步数据显示,专利审查员数量的增长推动了印度专利审查和授权方面的工作进展。总体而言,2017年在印度递交的专利申请数量较2016年下降了3%。在过去的5年中,专利申请数量波动较小。 印度专利2013-2017财年专利数据总表
2013-2017财年印度专利数据总表 财年2012 -132013 -142014 -152015 -162016 -172016-17 增长率申请量43,67442,95142,76346,90445,444-3%审查数量12,26818,61522,63116,85128,96772%授权数量4,1264,2275,9786,3269,84756%处理量*9,02711,41114,31621,98730,2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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