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申请流程概述
主管机关
日本专利局(JPO),负责专利的注册和管理。
专利概述
■ 日本《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有高度的技术创造物。
■ 专利期限:
自申请之日起 20 年。关于农药和医药的专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保护,最多延长 5 年。
■ 审查制度:
日本对发明专利实行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在发明技术已经实施或被侵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自授权之日起 6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日本专利局复审部门提出异议。自 1994 年起,对日本的申请可提交英文版,但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须再次提交日文申请。
申请程序
1/ 申请
专利权必须经过申请方能被授予。日本实行的是在先申请原则,相同发明在不同日期有了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时,只有最先的专利申请人对发明可以获得专利。
2/ 形式审查
检查提交至 JPO 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程序和形式要求。如果文件没有满足必要的要求,将会被要求重新修正。
3/ 公开未经审查申请
自申请之日起 18 个月,JPO 将在公报上公开未经审查的申请文件。
4/ 实审请求
提交的专利申请不一定会被实质审查。只有当申请人或第三方要求审查并支付审查费后会进行实质审查。
5/ 视为撤回
自申请之日起 3 年内未要求实质审查的申请,将自动被视为撤回,不能授予专利。
6/ 实质审查
专利局长指派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决定申请内容是否可以授予专利。在审查过程中,首先审查是否满足法律的规定,即审查是否存在驳回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 是否是利用了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
■ 是否可在产业上加以利用;
■ 在申请前,是否已存在该技术思想;
■ 是否是该领域的技术专业人员容易发明的;
■ 是否比他人先提出申请;
■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 说明书的记载是否符合规定。
7/ 发出驳回意见通知
凡有申请不符合实质性要求,JPO 将发送阐明驳回理由的通知。
8/ 提交意见书、补正书
申请人可针对驳回的理由,提交书面意见或修订内容。
9/ 授予专利
如果审查员发现在审查阶段没有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况,则同意授予专利。在评估书面意见/修订后,没有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况,则同意授予专利。
10/ 驳回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或修订不足以消除驳回的理由,并且审查员审定该申请不适于授予专利,则拒绝授予专利。
11/ 请求复审
当对驳回的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复审。
12/ 复审审查
复审委员会 3-5 名成员组成合议小组。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驳回的理由被排除,则授予专利注册;如果驳回的理由继续存在,则继续执行不予注册的决定。
13/ 注册(支付注册费)
在申请人支付注册费并且授予专利的决定作出后,注册专利权即生效。同时,该发明获得一个专利号。注册后,JPO 将给专利权人寄送专利证书。
14/ 公告
专利公报刊登专利权内容。
15/ 请求无效复审
专利权被授予之后,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无效复审。
16/ 复审审查
复审委员会 3 至 5 名成员组成合议小组对专利无效复审进行审查。 如果合议小组认为专利授予无瑕疵,则作出维持专利决定;如果审查员发现授予的专利存在瑕疵,则会作出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17/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对任何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上诉至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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