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概述
类似于实用专利申请(utility patent application),美国外观设计申请被规定在《美国专利法》中,并在获得授权之后被称为外观设计专利。《美国专利法》在第171条规定外观保护的客体,在第102条和第103条规定外观设计的新颖性(novelty)和创造性(non-obviousness,也称为“非显而易见性”),第289条规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附加赔偿。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作为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审查、授权、复审等。美国的各级联邦法院负责受理侵权诉讼,并且审查和决定由USPTO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最终有效。
以下简单介绍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相关事务和流程。
1.1实质审查制度
USPTO对外观申请进行实质审查。USPTO不仅审查外观设计申请的手续是否完备、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而且还对相关的在先披露文件进行检索,以确定外观设计申请是否符合实质性授权条件。
外观设计申请要获得授权,除了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71条所规定的新的、创造性和装饰性(new,original and ornamental)等方面的要求之外,还需要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02条关于新颖性、第103条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2授权客体
任何制作物品的新的、独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都可以申请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体现在(或应用于)整个制作物品,或者体现在整个制作物品的一部分,或者体现在制作物品的装饰特征。因此,外观设计申请的客体可以是物品的轮廓和形状、物品的表面装饰、或物品的轮廓和表面装饰的结合。
1.3单一性
一件美国外观设计申请应当包括、并且只能包括有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的标准语句是:“请求保护的是如图所示和所描述的用于某产品的装饰性外观设计[What is claimed is :the ornamental design for a (product),as shown and described]。”具有单一设计构思的多项外观设计可以合并在一件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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